《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全文

导语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四、监督管理

  (一)中国保监会

  1.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监管。至少每半年对各财产保险公司试点地区保险机构商业车险费率进行一次回溯分析。相关财产保险机构后期实际发生的车险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主要经营指标较前期车险费率精算报告中假设的预期综合赔付率、预期综合费用率、预期综合成本率等指标发生重大偏离,尤其是车险综合成本率上升幅度超过本财产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前三个年度相应期间平均同比变动幅度(取绝对值计算),且未主动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调整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商业车险费率。

  2.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使用的监管。加大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3.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约束,将偿付能力不足的财产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保监局

  1.对当地财产保险机构商业车险改革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2.持续开展非现场监管。密切关注并跟踪分析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执行情况、理赔服务情况和竞争秩序情况,测算各财产保险机构相关监管指标与当地市场整体水平的偏离度。在非现场监管中应重点关注:

  (1)商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诉讼率、投诉率等指标及其变动情况;

  (2)改革启动后车险综合成本率显著高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且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当地市场平均水平的财产保险机构情况;

  (3)改革启动后车险综合成本率同比或环比大幅上升,且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同比或环比提高的财产保险机构情况。

  3.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根据非现场监管分析结果选择现场检查重点对象,遏制商业车险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下列行为:

  (1)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

  (2)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

  (3)未按规定履行条款费率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明确解释不同类型条款保障范围差异,单纯比较附加费用率、个别费用浮动系数等费率构成要素,使用全险全赔等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概念误导消费者投保的;

  (4)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告知书等资料上签名的;

  (5)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诋毁同业公司、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业车险的;

  (7)商业车险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

  (8)商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下降,存在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行为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深化商业车险改革工作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务院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重大决策。各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科学决策,积极落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认真部署,有序推进

  各单位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有步骤、有重点,合理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财产保险公司应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抽调法律、精算、业务、财务、信息、客服等相关部门精干力量,组建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充分考虑改革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审慎制定具有指导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的改革实施方案和应急方案,切实防范定价风险、偿付能力风险和其他经营管理风险。

  (三)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商业车险改革的政策宣导,做好试点地区商业车险改革的解释说明工作,普及保险知识,提升消费者保险意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各单位要按照商业车险改革的整体工作部署,对改革试点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和研究分析,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和问题,认真总结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提出完善商业车险改革措施的意见建议,为商业车险改革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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