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86788348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包括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排污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设立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的环境保护机构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价格、农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新能源机动车发展推广规划,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采取措施促进新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倡导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出行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意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行驶和行人步行条件。
提倡公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决定对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市执行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
未列入本市执行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