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所有人都可以申报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吗?

导语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为全面开展西安市中央财政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加快租赁住房市场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租赁住房项目。

  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报,需要在一定申报范围内符合申报主体的要求!

  一、申报范围

  (一)总体范围1、由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导建设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包括人才公寓、青年公寓、蓝领公寓等各类租赁型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2、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居住需求的租赁住房。3、由各企业自行新建、改建的市场化租赁住房。

  (二)新建(配建)租赁住房项目新建租赁住房是指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按照相关审核程序,社会组织利用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包括自有土地),新建或配建房屋以租赁形式满足相关群体居住的住房。

  (三)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改建租赁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土地及建审手续完备或已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已建成存量房屋,经改建以租赁形式满足相关群体居住的住房。

  二、申报主体

  申请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房屋不动产权利人或受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运营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住房租赁”,该企业未来主营发展方向应为专业化住房租赁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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