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原文)
导语 2022年12月29日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详情见正文。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统筹推进落实。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要完善医保经办服务流程,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落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基金监管,做好实时监测。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所属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指导,及时有效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要配合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门诊共济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广泛开展宣传,合理引导预期。充分发挥各级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医疗机构优势,及时、准确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医保政策知晓率。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中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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