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积金缴存基数

导语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4829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

  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30918元下限不得低于现行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处于上下限区间范围之内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西咸新区最低工资216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2050元/月。西铁分中心缴存单位职工最低工资参照2160元/月执行。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要求,西安地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23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 。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具体通知可点此查看西安调整2024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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