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导语 为全面贯彻中省市关于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全面贯彻中省市关于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蓝田县自发布之日起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七、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秦保局、县生态环境局要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八、各镇街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蓝田县公安局 86758800
蓝田县应急管理局 82721338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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