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减轻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金台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下列区域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西关街道、中山西路街道、群众路街道、东风路街道、卧龙寺街道、中山东路街道、十里铺街道、陈仓镇、蟠龙镇、金河镇。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区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行政区域内,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
五、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将烟花爆竹销售、贮运、燃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通告,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通过单位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广播、告知书、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教育。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应做好本单位、区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益宣传。
六、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七、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内的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并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生产、燃放、储运、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禁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禁燃禁放的宣传、劝导工作。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0917-3156000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举报电话:金台区应急管理局0917-3511919
金台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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