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导语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碑林区全域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碑林区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八、碑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公安碑林分局等部门要落实好行业监管,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举报电话:
碑林区应急管理局:87517989
公安碑林分局:86752110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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