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西安住建局印发房屋承包企业信用评价通知

导语 2022年8月1日起,西安住建局正式实施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详情见正文。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基础信息指企业注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统一信用代码、注册资金、承诺书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额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

  施工总承包合同额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的累计总额(以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信息为准)。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信息。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危害程度分为轻微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一)轻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采集的性质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监督检查信息。

  (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质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产生的信息,认定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列为“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相关责任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六)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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