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集中供热条例(全文)

导语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等内容,西安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具体条例全文见本文!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企业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企业;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三)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室内供热设施包括用户室内支线管道、计量装置、管件、阀门、终端散热设备(含地埋管)及附件等。

  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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