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安地区优秀人才和实用储备人才分类评价确认办法

导语 2022年11月11日,西安人社局发布了将DE类人才更名为地区优秀人才和实用储备人才的通知,详情见正文。

  第四章 人才评价确认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确认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如达到更高层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确认证书》的人员可按我市住建、教育、卫健等部门关于人才待遇的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人才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人才确认评价资格、收回人才证书、暂停单位申报权限、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外,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者;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者;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者;

  (五)列入失信名单者;

  (六)经审核,存在其他不适合确认情形者。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人才评价申请。

  第十三条 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全程免费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挂靠代办,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一)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单位(用人单位或主管单位)审核不严的,经核查情况属实,暂停申报权限,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提交资料经受理确认部门审核合格后可重新授权申报。

  (二)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挂靠代办,经受理确认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单位权限,3年内不得申报;期满后,单位重新提交资料经受理确认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授权;如单位再次出现违规行为,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三)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挂靠代办,经受理确认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停止并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在西安市申报。

  (四)受理确认部门负责取消资格人员人才证书的收回,用人单位必须配合收回工作,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或谎报、隐瞒情况的,致使无法收回的,取消单位人才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取消资格人员,拒交或者谎报、隐瞒不配合人才证书收回的,各受理确认部门在其官网申明其人才认证书作废,列入失信名单,永久取消申报资格;仍利用已作废认证书骗取申请政策优惠的,一经发现,将按诈骗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者;

  (二)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者;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者;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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